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左米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4********106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803民初1663号
案号
(2020)陕0803执11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永林、左米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元及其利息(从2020年6月12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2.87‰计息);二、由被告李永林、左米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横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欠利息2034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由被告李永林、左米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0-10-10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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