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齐志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9********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121民初1889号
案号
(2020)赣0121执21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齐志龙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尚欠借款本金316968.43元、利息6786.83元(截至2018年3月23日止),共计人民币323755.26元及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欠款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二、限被告齐志龙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支行律师费 6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为3078元由被告齐志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22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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