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从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24********68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鄂0324民初1153号 |
案号 |
(2020)鄂0324执恢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竹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从明、张玲尚欠杨再鑫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8年4月24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此款定于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利随本清),剩余借款本金75万元定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利随本清);二、杨再鑫申请保全的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175万元应当优先支付本案借款本息;三、李武对上述100万元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19562元,减半收取计9781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险费2625元,共计款17406元,由刘从明、张玲共同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竹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