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723********06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781民初1459号 |
案号 |
(2020)川0781执18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李鹏、许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归还贷款本金51988.41元及从2019年10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时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借期内利息、复利按年利率9%计算,逾期利息、复利按年利率13.5%计算,具体以原告贷款管理系统载明的数据为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限被告李鹏、许婷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元,减半收取计609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229元,由被告李鹏、许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