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唐山市万通达运输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082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803民初269号 |
案号 |
(2020)冀0803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唐山市万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立柱、高玉山工程款人民币4139539.5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6月30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300000.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18年7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00.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3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利息均按年利率24%计算;以957299.50元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3月7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82240.00元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5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李福元对被告唐山市万通达运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刘立柱、高玉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448.16元,减半收取21724.08元,由被告唐山市万通达运输有限公司、李福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福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223308219981B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东安各庄镇北崔各庄东(张百户坎村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