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25民初1940号 |
案号 |
(2018)浙0225执3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借款本金1 699 999.9元,并支付利息、罚息(计算至2017年10月22日为163 019.10元,以后利息、罚息等按照合同规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 790元;三、被告吴根富、许杏月、司徒旭铭、吴何儿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根富、许杏月、司徒旭铭、吴何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款项向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1 651元,减半收取10 825.5元,保全费5 000元,合计15 825.5元,由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吴根富、许杏月、司徒旭铭、吴何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7-22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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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根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2569507024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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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岳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