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50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225民初3661号 |
案号 |
(2018)浙0225执409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象山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借款本金2 000 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37 122.47元(从2017年10月12日起算至2018年4月24日,以后利息、罚息、复利按《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宁波富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吴根富、许杏月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3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宁波富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吴根富、许杏月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 137元,减半收取11 568.5元,由被告宁波汇龙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富鸿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泵业有限公司、宁波汇龙文具有限公司、吴根富、许杏月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8-09-20 |
发布时间 |
2019-0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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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吴根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2569507024X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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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象山县东陈乡岳头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