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2********94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闽0504刑初32号 |
案号 |
(2020)闽0504执13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熊龙松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5年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二、被告人胡海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6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三、被告人王亮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四、被告人周群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五、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中,被告人熊龙松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周群人民币一千元,均上缴国库。六、没收暂扣于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的未使用的避孕套一百三十一个、被告人熊龙松使用的oppo牌手机、被告人胡海平使用的黑色oppo r11t手机、被告人周群使用的蓝色oppo a5手机各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