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咸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62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202民初1482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25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桥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咸军、邹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棉借款289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100000元从2018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100000元从2018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80000元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四笔借款9000元从2018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本案案件受理费2817.50元,由被告金咸军、邹沙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2-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