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咸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62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202民初1482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25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高桥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金咸军、邹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广棉借款289000元及利息(其中第一笔100000元从2018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二笔借款100000元从2018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三笔借款80000元从2018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第四笔借款9000元从2018年7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分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本案案件受理费2817.50元,由被告金咸军、邹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2-10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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