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丰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5********03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0202刑初112号 |
案号 |
(2020)鄂0202执1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丰雷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宋红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金鸡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赵昌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高云贵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三月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任金伙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8)苏1102刑初14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任金伙的缓刑判决,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章福生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二○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任甫义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以上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凌运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以上罚金已缴纳)。二、继续向被告人任金伙、章福生、任甫义共同追缴剩余违法所得人民币68 045元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凌运水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 000元、被告人任金伙的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 000元、公安机关从丰雷处扣押的人民币72 000元、从“皖湾沚货3308”船扣押的人民币108 955元,以及“皖湾沚货3308”船被查扣江砂的拍卖款人民币155 000元依法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采砂船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