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秀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301********1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甘0602执823号 |
案号 |
(2020)甘0602执恢7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生、王瑞萍共同偿还原告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河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按年利率7.38%计付;自2015年7月22日起按年利率11.07%计付,利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汪如生、胡芳、陆世秀、张秀英、陆奎、张瑞兰、陆志鹏、孟晓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0元,减半收取2320元,由被告陆生、王瑞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甘肃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