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开封市国安休闲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387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294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编号为中原银(开封汇源)流贷字2016第000123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欠付的利息合计266645.13元(截至2018年5月20日,含利息228331.5元、罚息27437.63元、复利10876元),及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的约定计付复利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编号为中原银(开封)流贷字2017第012055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2961498.13元(截至2018年5月20日,本金2900000元、利息61498.13元),及自2018年5月20日起按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复利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开封市国安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卢殿全、王一新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王一松对本判决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6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7625元,由被告开封市方正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开封市国安休闲设备有限公司、卢殿全、王一新、王一松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5 |
发布时间 |
2019-06-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一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20073387627XP |
登记机关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贸区服务中心 |
注册地址 |
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宋城大道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