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03********25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03民初2073号
案号
(2020)赣0703执31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京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天津翼农普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2万元,并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江西京安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天津翼农普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利息7200元;三、被告刘家平、梁海燕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10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被告江西京安家具有限公司、刘家平、梁海燕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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