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401********72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703民初1656号 |
案号 |
(2020)陕0703执12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晓民、吴玲签订的《个人住房按揭借款合同》;二、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周晓民、吴玲归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9166.57元,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日;三、被告陕西浩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93元,由被告周晓民、吴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郑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