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18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245号 |
案号 |
(2020)豫0202执恢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金城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编号为中原银(开封杞县)流贷字2016第000339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息903216.6元、罚息11196.9元及复利(自2017年12月28日起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745%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开封市金城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11440000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7年12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3%的标准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745%标准自逾期之日即2018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被告金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朱成亮、徐爱兰、朱凯、李森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4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1441元,由被告开封市金城面业有限公司、朱成亮、徐爱兰、杞县金瑞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森、朱凯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