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5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闽0426民初1990号
案号
(2020)闽0426执14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尤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426民初1990号原告:尤溪县梅仙镇兴辉石粉厂,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梅仙镇梅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062291130a。法定代表人:傅秀英,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尤溪县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经济开发区埔头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677537960xe。法定代表人:蔡世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尤溪县梅仙镇兴辉石粉厂(以下简称“兴辉石粉厂”)与被告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辉石粉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德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森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辉石粉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瑞森公司支付兴辉石粉厂货款223,502元;2.瑞森公司支付其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欠款223,5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瑞森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兴辉石粉厂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瑞森公司支付兴辉石粉厂货款213,502元。事实和理由:兴辉石粉厂于2013年10月8日与瑞森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瑞森公司向兴辉石粉厂采购涂装钙粉等材料。2018年10月29日,双方经对账,瑞森公司确认尚欠兴辉石粉厂货款223,502元。对账后,瑞森公司向兴辉石粉厂出具了《对账单》一份。对账后,瑞森公司多次以资金紧张为由拖欠货款,经兴辉石粉厂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瑞森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兴辉石粉厂提交的证据经与原件核对无误,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主要事实如下:2013年10月8日,瑞森公司作为甲方与兴辉石粉厂作为乙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涂装钙粉,每月约40吨,单价320元/吨,含运费。款项按总金额陆续支付等。2018年10月29日,瑞森公司向兴辉石粉厂出具《对账单》一份,内容载明:截至2018年10月29日兴辉石粉厂欠瑞森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29,964,于2018年10月29日双方协商兴辉石粉厂欠瑞森公司专票按专票金额的5%给予扣减(629,964*5%=31498);截至2018年10月29日瑞森公司欠兴辉石粉厂货款金额223,502(大写:贰拾贰万叁仟伍佰零贰元整)。对账后,瑞森公司仅支付货款10,000元,尚欠货款经兴辉石粉厂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解决纠纷。本院认为,兴辉石粉厂与瑞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兴辉石粉厂履行了供货义务,瑞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兴辉石粉厂主张要求瑞森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13,50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兴辉石粉厂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兴辉石粉厂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3日视为其主张之日,瑞森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兴辉石粉厂可以主张要求瑞森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兴辉石粉厂主张要求瑞森公司支付尚欠货款213,502元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兴辉石粉厂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瑞森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提出答辩并提交证据,应视为放弃对兴辉石粉厂主张的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尤溪县梅仙镇兴辉石粉厂货款213,50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7月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52.5元,减半收取2,326.25元,由福建省瑞森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德林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吴智文书 记 员 姜 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蔡世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42677537960XE
登记机关
福建省三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地址
福建尤溪经济开发区埔头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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