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5********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13民初8493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5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二、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6月23日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4%计付。三、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从2015年6月24日始至借款清结之日止的利息,该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前三项给付义务,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四、被告罗意、刘静、罗一、重庆金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根据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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