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223********175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15423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74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贵林借款本金2.1万元; 二、被告刘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2.1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8日起按照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黄贵林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被告刘松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黄贵林自愿垫付,被告刘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黄贵林163元,本院预收的案件受理费不作清退。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12-16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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