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6********61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1025民初666号 |
案号 |
(2020)陕1025执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邬正芳借款本金858,913.7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其中778,913.75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5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邬正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