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燕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419********50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481民初7516号
案号
(2018)浙0481执26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宁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被执行人海宁市格美照明电器厂、朱燕锋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盛硕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截至2016年9月30日为1187元,此后以36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4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471元、诉讼费117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时间
2018-07-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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