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屠乐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82********09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沪0120民初02112号
案号
(2018)沪0120执53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借款本金16,958,722.41元;  二、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截止2018年7月8日的利息38,974.96元、罚息791,599.21元,及以16,958,722.4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律师费损失536,696.91元;  四、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对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中应清偿的债务在最高限额2,04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五、若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屠昌忠协议以抵押的财产即位于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文昌巷27号的房产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140万元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屠昌忠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六、若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质押的财产即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被告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1,530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内按质押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七、若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屠乐阳协议以质押的财产即被告屠乐阳在被告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900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内按质押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屠乐阳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八、若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杨丽双协议以质押的财产即被告杨丽双在被告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570万股的股权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2,500万元内按质押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杨丽双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九、若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届期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可以与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协议以其质押给原告的应收账款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按质押顺位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3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38,050元,由被告上海一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上海高低压电器有限公司、屠昌忠、卢娇岳、屠乐阳、瞿嫦嫦、杨丽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省份
上海
立案日期
2018-09-03
发布时间
2018-09-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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