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82********06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192民初4115号 |
案号 |
(2020)豫0192执20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欠付货款1,049,831.4元、诉讼费8,204元,共计1,058,035.4元,分五期支付: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210,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前支付210,000元,于2019年12月25日前支付210,000元,于2020年1月25日前支付210,000元,于2020年2月25日前支付218,035.4元;二、若被告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逾期,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执行并要求被告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剩余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17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华伟、赵鹏、李松水、张玉山、张秋香、张椋、长葛市汇鑫农牧有限公司、长葛市昌汇养殖有限公司对被告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的上述欠付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上述内容全部履行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五、案件受理费16,409元,减半收取计8,204元,由被告禹州市顺大畜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郑州市大北农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