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凌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湖坊民初字第220号
案号
(2020)赣0111执恢2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华凤、凌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7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截止2015年11月1日利息为149675.08元,自2015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华凤、凌峰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有权就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3007室(第30层)和红谷滩新区翠苑路349号1栋商铺106室(第一层)房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67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71748元,由被告张华凤、凌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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