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景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201********2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2201民初591号 |
案号 |
(2020)新2201执1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伊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景超、崔家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哈密市龙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532413.80元;二、被告景超、崔家龙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哈密市龙锃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532413.80元的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至本判决书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24元,邮寄送达费70元,均由被告崔家龙、景超负担;公告费460元,由被告景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7-11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