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郝丽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02********06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205民初841号 |
案号 |
(2020)冀02执15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福俊、郝丽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联骨质瓷厂陶瓷款75 377元,并以75 37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自2018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唐山市开平区鑫联骨质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 7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福俊、郝丽丽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4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