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0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2082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恢10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春英偿还32.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被告朱建伟承担3087.5委真一由原告陈春英承担187.5元。被告朱建伟承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履行时或执行时一并返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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