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方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5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31民初1294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5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方凯、高宁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6年10月29日的合同期内利息为277.86元,之后的逾期罚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2675‰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同时对合同期内利息277.86元按贷款利率即月利率8.845‰计收复利);二、杨方凯、高宁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杨方凯、高宁蔓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