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1********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31民初110号 |
案号 |
(2020)川0131执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1.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盛世富电文印部归还申请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合同期内利息为453151.58元,2019年1月4日起的逾期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至本息付清止;同时对合同期内未付利息453151.58按月利率12.778125‰计收复利)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申请执行之日止共计约4335646元;2. 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蒲江县鹤山镇盛世富电文印部支付申请人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3.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勇、李颖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李颖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河滨南路中段2号1栋4层房屋(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24905号,他项权证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022328-5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5.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预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本案执行相关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2020)川0131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一、蒲江县鹤山镇盛世富电文印部所欠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费用为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月3日的合同期内利息为453151.58元,2019年1月4日起的逾期罚息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78125‰计算至本息付清止;同时对合同期内未付利息453151.58元按月利率12.778125‰计收复利)和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二、上述费用由蒲江县鹤山镇盛世富电文印部在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33万元,7月31日前支付70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12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余款在2025年6月30日前付清;若蒲江县鹤山镇盛世富电文印部在上述分期还款的期限内出现任何一期还款违约,则之后的还款期限均提前至违约还款当期;三、刘勇、李颖在第一项款项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李颖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蒲江县鹤山镇河滨南路中段2号1栋4层房屋(房产证号:蒲房权证监证字第0124905号,他项权证号:蒲房他证他权字第0022328-5号)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0700元,由蒲江县鹤山镇盛世富电文印部、刘勇、李颖负担,并于2020年5月31日前支付四川成都蒲江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调解书已于2020年4月24日生效,并已过履行期限,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 为此,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蒲江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蒲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