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玲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81********59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781民初1705号
案号
(2020)川0781执20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710,954.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00元从2018年3月4日起计算,53,000.00元从2018年4月3日起计算,36,000.00元从2018年5月2日起计算,74,100.00元从2018年6月4日起计算,290,067.55元从2018年7月3日起计算,22,900.00元从2018年11月4日起计算,39,300.00元从2018年12月4日起计算,37,026.00元从2019年1月2日起计算,15,000.00元从2019年2月4日起计算,35,000.00元从2019年4月2日起计算,35,000.00元从2019年5月4日起计算,39,000.00元从2019年6月4日起计算,189,620.06元从2019年7月1日起计算,31,000.00元从2019年10月3日起计算);二、被告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加倍担保费98,000元;三、被告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43,000.00元;四、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三项债权,对被告李成旭提供的抵押物:川bah999、川bn2266号车辆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三项债权,对被告李成旭提供的其在江油鸿飞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收账款3540万元,在反担保质押范围内(即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江油华夏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或工业发展基金使用合同设立的全部范围和银通公司实现债权等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在1550万限额内)优先受偿;六、被告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成旭、程国萍、李玲对上述一、二、三项支付义务(2018年2月28日代偿款1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除外)向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七、驳回原告江油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江油市旭日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成旭、程国萍、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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