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02********4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0182民初3652号 |
案号 |
(2020)川0182执12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叶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廖玉兰返还借款1369153.98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369153.9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3048元,由叶军负担(此款已由廖玉兰预交,叶军在返还本金时一并给付廖玉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