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罗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422********53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鄂1087民初657号 |
案号 |
(2020)鄂1087执9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松滋市华兴粮油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88332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利息46937.63元、复利2480.03元、罚息8625.03元,合计846374.69元,并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9.86%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4.79%支付罚息、复利;二、被告陈明家、罗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罗佳、胡彩红以其位于松滋市纸厂河镇新欣街不动产(松国用2014第2995号、松滋市房权证纸厂河镇字第20143108号、第20143116号)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该抵押财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宏勇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中的200000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含罚息、复利)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松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