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颜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802********09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802民初137号 |
案号 |
(2020)鄂0802执恢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强、颜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借款本金92000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6年11月14日的利息、罚息为46141.67元;2016年11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2000元按照年利率15.3%上浮30%计算);二、被告王强、颜静承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分行实现本案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所有费用以实际支出为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