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3********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003民初1085号
案号
(2020)豫1003执2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学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万元及其利息(2017年8月30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的利息以4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月利率8.364‰计算;2018年7月12日起至本息全部还完之日的利息按照本金40万元为准按照借款执行月利率8.364‰基础上加收50%确定);二、被告刘红霞、张银龙、邓真真、孔祥忠、王付英、李金平、孔喜枝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刘红霞、张银龙、邓真真、孔祥忠、王付英、李金平、孔喜枝在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范围之内,有权向被告张银龙追偿。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七被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原告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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