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益西次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335********28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藏0103民初2537号
案号
(2020)藏0103执89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原告王凌卉赔偿120 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王凌卉赔偿各项损失310 186.19元;三、被告益西次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所投交强险范围外向原告王凌卉赔偿各项损失132 936.93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案件受理费9634.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凌卉负担336.26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孜藏族自治州分公司负担1981.92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负担5106.5元,被告益西次仁负担2194.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省份
西藏
立案日期
2020-08-3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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