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10102********1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8639号
案号
(2020)京0108执恢19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市华硕兴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借款本金10 000 000元及利息、复利(截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的利息、复利合计为5 224 955.63元,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如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被告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刑事案件中收到了发还的贷款损失,则免除被告北京市华硕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相应的偿还责任;二、被告宋毅、宋俐华、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市华硕兴业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宋毅、宋俐华、中担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市华硕兴业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北京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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