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82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黑0710民初4号、(2019)黑07民终65号 |
案号 |
(2020)黑0724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许王丽娟与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给反诉原告王丽娟房款217,553.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从2012年11月29日—2014年4月3日以215,000.00元计息,2014年4月4日起以217,553.00元计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三、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王丽娟的装饰工程中建筑工程项目造价48,690.74元、装饰工程项目造价159,423.23元,合计人民币208,113.97元;反诉原告王丽娟同时退还五营区水岸明珠小区b6单元8号门市楼房给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反诉被告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给反诉原告王丽娟购房税21,898.78元、交通费696.00元、误工费、315.40元、伙食补助费200.00元,合计23,110.18元;五、驳回反诉原告王丽娟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8.89元,由王丽娟负担2,777.23元,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031.66元。鉴定、评估费13,000.00元由王丽娟负担3,000.00元,黑龙江省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00.00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丰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邹义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70059822178X4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升办卫星社区交通新苑4号楼2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