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3********4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2883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20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斌、被告吴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153,293.89元;二、被告郭斌、被告吴艳共同给付原告截止2015年12月7日的利息39,605.75元、罚息、复利71,666.17元;三、被告郭斌、被告吴艳自2015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所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借款利息、罚息和复利;上述一至三项中被告应偿付原告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被告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应付原告款项在最高额1,72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0,38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三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时间
2017-11-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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