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203********4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02民初3387号
案号
(2017)辽0202执1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艳、被告郭斌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280000元及至2016年3月8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0918.19元;并自2016年3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复利;以上被告吴艳、被告郭斌应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二被告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确认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刘春玲、被告王围围所有的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珍珠巷X号地下X层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最高额328万元范围内就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28万元范围内,对上述被告吴艳、被告郭斌应付原告之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481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吴艳、被告郭斌、被告刘春玲、被告王围围、被告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7-04
发布时间
2017-10-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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