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11********27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211民初8283号 |
案号 |
(2018)辽0211执6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艳、被告郭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0元、公告费1,000元,合计人民币11,7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艳、被告郭斌负担,二被告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广东。被告大连吾美电器商贸有限公司对前述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2-09 |
发布时间 |
2018-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