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红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202********1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1126民初1036号 |
案号 |
(2017)鄂1126执2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红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款2284824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753724元按年利率20%从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本金80000元按年利率6%从2016年6月30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止,余额451100元,不计算利息。)二、被告武汉宏悦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中本金1753724元及其利息(从2016年6月30日按年利率20%计算至偿还之日止)和2016年6月30日之前利息款226276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78.59元,由被告范红兵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时间 |
2017-07-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