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静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521********66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2民初2398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14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钦州市广鑫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给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二、被告钦州市广鑫贸易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20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从2018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的利息为158911.39元,从2018年6月2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280万元,按月利率10‰计算;从2018年10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以借款本金220万元,按月利率10‰计算,减除被告钦州市广鑫贸易有限公司已支付的利息23738元);三、被告钦州市广鑫贸易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用56000元;四、原告广西钦州市钦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范静宸用于借款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位于钦州市永福西大街27号碧海盛世国际大厦 1 栋 1 单元 1205号、1206号、1207号、2005号、2006号、2007号、2008号、2105号、2205号、2207号、2305号、2503号、1栋2单元2303号、2305号、1311号房屋[桂(2017)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24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28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19元,由被告钦州市广鑫贸易有限公司、范静宸负担(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