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海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702民初2946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恢1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许深开2011年5月6日签订的编号a:[房抵]字[钦州]行[2011]年[12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二、被告许深开、邓海燕应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贷款本金516974.61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算至2018年8月21日止为88040.73元,从2018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对被告许深开用于贷款抵押的位于钦州市钦州港银龙路佳信红林新都a-05号房产[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州港区字第98036527号]及位于钦州港中心区北京大道西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钦国用( 2010)第d17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向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950元,保全费用4020元,共13970元,由被告许深开、邓海燕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