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一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00105********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渝0113民初8497号
案号
(2020)渝0113执59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600 000元; 二、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以借款本金1 6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4%计算的利息; 三、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 6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的逾期利息; 四、被告罗意、刘静、罗一、重庆金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意、刘静、罗一、重庆金汤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华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重庆钢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巴南区向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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