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9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282民初8540号 |
案号 |
(2020)浙0282执4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波慈溪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 511 115.52元,并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3 440 01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 440 016.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1 099.1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6 883元,减半收取计18 441.50元,由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 4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鉴定费63 466元,由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 680元,由被告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1 786元,因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经预交鉴定费63 466元,故被告慈溪市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浙江建工环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61 7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信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8279951719X1 |
登记机关 |
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慈溪市坎墩街道永安西路3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