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林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21********604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浙0424民初2416号
案号
(2020)浙0424执恢2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梁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海盐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 000 000元以及支付利息5 836.25元(前述利息自2019年4月21日起暂算至2019年5月13日,2019年5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另行计付),合计人民币1 005 836.25元; ^~^二、被告海盐海庐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梁林英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梁林英不能按上述判决清偿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刘培良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即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2208号盐平秋月27幢404室、32幢105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 929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合计11 92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20-06-01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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