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607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202民初2447号
案号
(2018)辽0202执198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借款本金人民币1800万元;二、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利息人民币730462.50元;三、按案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和罚息、复利计算方式,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基数人民币1800万元的利息、罚息、复利,期间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案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一至三项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的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若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在上述一至三项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滕元强持有的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4500万元/万股的股权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在上述一至三项的债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范围,对被告戴英燕持有的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500万元/万股的股权折价款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大连鸿林电气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滕元强、被告戴英燕共同就本案涉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七、驳回原告大连育龙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480元(含诉讼费1344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华夏泰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大连鸿林电气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大连盛明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滕元强、被告戴英燕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4-19
发布时间
2018-05-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滕元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0200760791837G
登记机关
大连市普兰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太平工业园区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