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322********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1648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39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文水县源源养殖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2962275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7日利息为490221.95元,从2017年3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9%基础上上浮50%计算);二、被告文水县源源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文水县大象牧苑肉牛专业合作社、文水县鹏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文水县沟口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梁文强、范俊萍、梁俊辉、白转转、杜丽平、庞果叶、韩小明、梁怀义对上述欠款本息、律师费、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文水县大象牧苑肉牛专业合作社、文水县鹏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文水县沟口肉牛养殖有限公司、山西文美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梁文强、范俊萍、梁俊辉、白转转、杜丽平、庞果叶、韩小明、梁怀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文水县源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34420元由被告文水县源源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