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晓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301********04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322民初249号 |
案号 |
(2020)新4322执6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晓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康正货款67,0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冯晓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富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