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晓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301********04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322民初249号
案号
(2020)新4322执6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富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晓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康正货款67,0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6年7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由被告冯晓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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