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02********84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02民初3053号 |
案号 |
(2020)桂0702执17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智开、潘燕、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陈丽穗对第三人钦州市家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赵功臣、陈友欣、赵汉彤、赵汉聪支付到期的股权转让价款338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从逾期之日起计至还清之目止。公式:基数×基准利率×(1+30%) /365×天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判令被告李智开、潘燕、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陈丽穗对第三人钦州市家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应向原告赵功臣、陈友欣、赵汉彤、赵汉聪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费24402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李智开、潘燕、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陈丽穗对第三人钦州市家雷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受理费2763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被告李智开、潘燕、钦州市鑫农农业有限公司、陈丽穗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