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103********1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02民初1263号
案号
(2020)冀0402执13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西航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370万元、利息 21548.19元,并按xd2017082179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金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方丹贸易有限公司、尚丽艳、许鹏、吕金宝、尚志华、吕金朝、尚素梅、尚利军、贾微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被告尹新军、吕金朝、尚志华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四、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通支行对被告尹新军、吕金朝、尚志华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03 元,由被告河北西航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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